(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禤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禤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倪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理人:倪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禤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身份证号×××7339。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诉被告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