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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禤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禤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倪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理人:倪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禤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身份证号×××7339。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诉被告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