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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天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明。被执行人李火生。被执行人李革新。被执行人熊安心。申请执行人王天明与被执行人李火生、李革新、熊安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天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人民币799,510.32元。被执行人李火生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革新、熊安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峰勤审判员汪向东审判员汪茂林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忠旗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上港路81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新民街百纺住宅楼2单元6层东户。被执行人邓复珍,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鹏与王军、邓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州证字第2866号公证文书。权利人刘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人民币134,4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州证字第2866号公证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峰勤审判员:汪向东审判员:皮金树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忠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