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4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7日生,大专文化,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延利承担900元。审 判 长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