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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4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7日生,大专文化,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延利承担900元。审 判 长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