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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朱建枝诉被告朱建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枝,朱建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朱建枝,男,75岁。被告朱建校,男,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枝与被告朱建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枝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枝以与被告朱建校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朱建枝负担。审 判 员  冯美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