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0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金正文,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26-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黄颂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车口队)。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正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陈桂芬,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厂长。关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金正文、陈桂芬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