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赵金存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赵金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确字第12号申请人: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根西委托代理人:闫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赵金存,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年行(赵金存弟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赵金存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海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赵金存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新疆电合硅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乙方(赵金存)工伤赔偿金、交通费、住院费、营养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70000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二、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同意终结赵金存的工伤赔偿纠纷争议,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基于赵金存工伤赔偿所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人民币)已由甲方新疆电合硅业公司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于2015年2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四、乙方收到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六、其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并在莫索湾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之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