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文墨与郑志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墨,郑志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墨,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志谋,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墨与被执行人郑志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志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志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文墨5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执行费7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郑志谋暂无银行存款可以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郑志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本院又向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南安市房管处、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郑志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郑文墨以被执行人郑志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