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木出吃沙子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木出吃沙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楚中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出吃沙子,男,1980年7月6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晓宇,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何定安,男,1964年5月15日生,云南省永仁县人,楚雄州彝文研究所工作人员。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楚州检公刑诉字(2014)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出吃沙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1月16日建议恢复审理、2015年2月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夏绍兴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杜 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