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家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贾家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徐某甲(曾用名徐建)。委托代理人张绍文,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先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文,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徐某乙,2002年生育儿子徐某丙。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性格的差异,导致无法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到不可挽回的地步,为了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恳请法院判决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女儿现在山东潍坊学院就读一年级。××××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只是近年来,双方思想不一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原告徐某甲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10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应认为双方彼此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目前婚生女就读高等院校,婚生子正处于成长、受教育阶段,需要父母共同的关心、照顾。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冷静、审慎地处理婚姻事宜,现被告希望和好,只要双方多为家庭考虑,相互谅解,各自改正缺点,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原告能从家庭稳定和谐,考虑孩子的感受等角度慎重处理双方的婚姻问题,多为孩子着想,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偶有争吵,实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尚不足以导致多年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道强审 判 员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