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夏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艳,夏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张丽艳,女,1955年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夏冰,男,1982年生,汉族。申请人张丽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冰驾驶的辽M0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人民币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艳系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夏冰驾驶的辽M09***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