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瑞欣与刘占学、阿拉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欣,刘占学,阿拉坦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欣,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刘占学,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阿拉坦格日乐,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张瑞欣申请执行刘占学、阿拉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占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