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分民一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金平、谢细妹等与李军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平,谢细妹,王冬庆,袁祥烟,谢桂琴,李军,华薇,袁鹏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分民一初字第377-1号原告:吴金平,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谢细妹,女,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王冬庆,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元凯,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祥烟,男,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谢桂琴,女,汉族,1959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李军,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华薇,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第三人:袁鹏,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平、谢细妹、王冬庆、袁祥烟、谢桂琴与被告李军、华薇及第三人袁鹏物权纠纷一案,原告袁祥烟以本案涉及的房屋产权归属有争议,其与房屋共同所有人汪火晴因合伙纠纷一案在乐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本案审理的租赁合同需以合伙纠纷案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准许原告袁祥烟申请中止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小霞代理审判员 潘冰心人民陪审员 袁宜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