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可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