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付松明、付雨柔与刘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松明,付雨柔,刘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付松明。原告付雨柔。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跃进。被告刘明,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麻塘村周山组。委托代理人翁科辉,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经开区管委会后勤服务综合楼。负责人伍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石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松明、付雨柔与被告刘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松明、付雨柔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以本案纠纷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松明、付雨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松明、付雨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征收1275元,由原告付松明、付雨柔负担。审判员 许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玉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