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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诉被告蓝海有、罗镜波、郭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蓝海有,罗镜波,郭雪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沿江一路北二座一号楼邮政大楼。负责人:郭建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文龙,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谭文毅,该行职员。被告:蓝海有,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罗镜波,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郭雪光,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诉被告蓝海有、罗镜波、郭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