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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濉溪县开发区立新中空玻璃厂与杨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濉溪县开发区立新中空玻璃厂。负责人:张新。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开发区立新中空玻璃厂与被告杨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濉溪县开发区立新中空玻璃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濉溪县开发区立新中空玻璃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濉溪县开发区立新中空玻璃厂负担。审 判 长 毕 伟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青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