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蒋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蒋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负责人梁中伟。委托代理人彭浩祥,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居住佛山市,是被告的员工。被告蒋明,男,1985年08月10日出生,居住广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为与被告蒋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被告蒋明以其自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7A7**的小型轿车向原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14180083900006774286,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1月01日04时25分许,被告蒋明醉酒后驾驶粤Y7A7**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由禅城方向往大沥方向(南往北)行驶,行至南海大道与海二路交汇处时,被告蒋明驾车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案外人莫能和驾驶制动及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能和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公交认字(2013)第B013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莫能和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后案外人莫能和提起民事诉讼,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7号民事案件审理,确认如下情况:1、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蒋明为醉酒后驾驶。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莫能和10000元。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尚须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莫能和110000元。后原告与案外人莫能和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莫能和同意原告赔偿其损失109800元,以了结(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7号案件的确定的双方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已于2014年11月17日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莫能和109800元。另就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莫能和的10000元,原告已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明须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00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原告认为,被告蒋明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已根据判决、赔偿协议,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对莫能和赔偿109800元。原告已取得相应的追偿权,被告蒋明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9800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情况(蒋明)复印件1份;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上列证据2-3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粤Y7A7**号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粤Y7A7**号车车辆情况,该车所有人为被告。5、粤Y7A7**号车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承保粤Y7A7**号车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被告为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7、(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证明(1)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蒋明为醉酒后驾驶。(2)原告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莫能和10000元。(3)原告尚须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莫能和110000元。8、(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莫能和的10000元,原告已发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须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000元。9、声明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莫能和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莫能和同意原告赔偿其损失109800元,以了结(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7号案件的确定的双方赔偿权利义务关系。10、案外人莫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案外人莫能和银行卡复印件1份;12、银行回单复印件1份。上列证据10-12证明案外人莫能和的身份信息情况。原告已根据判决,于2014年11月17日,赔偿案外人莫能和109800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认定原告起诉所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07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向事故伤者莫能和赔偿款项110000元,后原告亦根据与事故伤者莫能和达成的和解协议向事故伤者莫能和赔付了款项109800元。因被告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在向伤者莫能和垫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现在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109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赔偿款10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明承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