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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诉前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文;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自民诉前保字第9号 申请人张学文,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慈寺23号。 负责人李成松。 申请人张学文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自贡市盐都味精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张学文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害,对担保人自贡市盐都味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自贡市盐都味精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阮志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