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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劳银飞、劳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劳银飞,劳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76号原告:赵玉萍。被告:劳银飞。被告:劳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与被告劳银飞、劳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亦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