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劳银飞、劳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劳银飞,劳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76号原告:赵玉萍。被告:劳银飞。被告:劳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与被告劳银飞、劳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亦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