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锦玉、郑熠涵、陈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锦玉,郑熠涵,陈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4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鹏,男,住仙游县,原告之榜头信用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陈锦玉,男,住仙游县。被告郑熠涵,男,住仙游县。被告陈贞,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锦玉、郑熠涵、陈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二十三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