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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克敏与被执行人申家桥、刘刚、大连三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敏,申家桥,刘刚,大连三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申家桥,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刘刚,住瓦房店市复州湾。被执行人大连三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克敏与被执行人申家桥、刘刚、大连三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沙民初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