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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杜红心与黄伟明、钟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心,黄伟明,钟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杜红心,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黄伟明,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芹芳,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杜红心与被告黄伟明、钟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红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明、钟芹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红心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厦门典标科技有限公司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有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字据》为证,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本息,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3、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伟明、钟芹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黄伟明与钟芹芳为夫妻关系。原告杜红心持有一份《民间借贷字据》。该字据载明,2014年4月26日黄伟明向杜红心借款40000元,借期三个月(至2014年7月25日),从协议签订之日起黄伟明须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杜红心称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本息,故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间借贷字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加以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黄伟明向杜红心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在案证据为证。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黄伟明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黄伟明向杜红心的借款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明、钟芹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杜红心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黄伟明、钟芹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洪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人民陪审员  苏艺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路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