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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市王店金盛五金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戴连珍。委托代理人:孙兆胜、徐丹凤(实习)。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义。原告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川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兆胜、徐丹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被告供应了全自动热室压铸机1台,就应付货款人民币65000元,虽经原告催讨,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为显属违约。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6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按实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况打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的机器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并就相应的质量、交货时间、运输及付款方式以及诉讼的解决办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的事实;三、送货单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依据14年4月12日合同约定,将相应的压铸机送货给被告,由被告合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国予以签收;四、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65000元。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所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状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压铸机买卖关系,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压铸机后,被告理应依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压铸机款65000元,造成纠纷,责任在被告,故要求被告支付压铸机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压铸机款6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按实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二、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功力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