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长清与曹兴德、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清,曹兴德,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胡长清。委托代理人冯萍,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兴德。被告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潮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清与被告曹兴德、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长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长清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