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龙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茶陵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被羁押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上��,被告人龙某某前往潞水信用社存钱时,与在清水信用社门前铺地板砖的谭甲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龙某某将谭甲某推倒在地,谭甲某就地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告人龙某某头部打伤。随后,谭甲某与龙某某等人一同前往清水卫生院清理伤口。在清水卫生院,被告人龙某某要谭甲某跪下道歉,谭甲某不从,两人再起争执,被告人龙某某遂操起一根木棍殴打谭甲某,将谭甲某的手部、腿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谭甲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谭甲某医药费16000元。另查明,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已被羁押3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谭甲某的陈述;证人谭乙某、谭丙某、谭丁某、毛某某的证言;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受害人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茶法刑初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原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减去已被羁押的44日。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温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丹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