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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志良和齐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齐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董XX。委托代理人:董XC(系董XX弟弟)。被告:齐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海保,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海保,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X月X日X时20分许,齐X驾驶冀JXXX**号小型轿车沿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03线457KM+900M处时驶入左侧撞倒路下网通线杆,车辆侧滑又与行人董XX相撞,造成董XX受伤,车辆受损、网通线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齐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XX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485.1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30天)、护理费3600元(120元×30天)、误工费4500元(150元×30天)、交通费1000元,合计26485.10元。被告齐X垫付原告董XX医疗费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董XX各项经济损失16376.40元。此款于2015年3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XX各项经济损失7385.1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向原告董XX支付4385.10元,直接向被告齐X支付3000元。此款于2015年3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三、原告董X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齐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