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邹妍君与胡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邹妍君。被告:胡宗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妍君诉被告胡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妍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妍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妍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500元,由原告邹妍君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