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体臣与杨秋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体臣,杨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黄体臣,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秋来,住郓城县。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民一终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秋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秋来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黄体臣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体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