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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运生与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生,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郭运生,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法定代表人周建飞,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运生与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5982.50元、执行费4400元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东汇村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城信用社帐户存款1038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庆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