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穆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佩文,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科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