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庆书与黄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书,黄幼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137号原告黄庆书。被告黄幼群(又名黄育群)。原告黄庆书与被告黄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宏春、人民陪审员孙明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4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黄幼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幼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书诉称:2014年6月7日,被告黄幼群向我借款75000元,约定2014年7月3出日前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黄幼群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清偿。现在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黄庆书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黄幼群2014年6月7日向我借款75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幼群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原告黄庆书向被告黄幼群出借现金75000元,被告黄幼群收到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前。该借条未载明利息约定。后原告向借款人催还借款,但借款人以各种借口拒不清偿。在催还借款过程中,借款人与原告逐渐失去联系,现已下落不明、不知所踪。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黄幼群向原告黄庆书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故原告诉请被告黄幼群清偿借款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黄庆书借款本金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锐审 判 员 曹宏春人民陪审员 孙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爱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