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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孝田与时侠金、卢炳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侠金,卢炳梅,张孝田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侠金,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炳梅,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孝田,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时侠金、卢炳梅因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