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润云与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润云,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柴润云,男,生于1956年10月1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永昌县人民法院干警,住永昌县城关镇西街1栋332号。身份证号码:6203211956********。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品里。组织机构代码:71900618-X。法定代表人王明庆,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柴润云与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润云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金执字第86、87号案(即赵守成、周映昊分别申请执行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从被执行人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依法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292269元,并从此款中支付本案运输费126289元、诉讼费1413元、执行费1816元,余款支付其他两案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龙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