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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荣斌与朱以华、严志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以华,严志安,赵荣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以华,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志安,个体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兴红,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荣斌。委托代理人金丽,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以华、严志安因与被上诉人赵荣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1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朱以华、严志安。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