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何俊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春,何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春。被执行人何俊波。关于刘长春与何俊波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俊波所有的位于襄城区胜利街半山逸品11幢1单元5层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700xxxxx-1号),查封期间不得出售、抵押或毁损。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