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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辩护人刘慧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始,被告人陶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来历不明的供货商购进“五夜神”、“蚁力神”、“VIAGRA特效伟哥”等11种药品,并将上述药品放置于其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某成人用品店内销售。2014年11月6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并缴获上述药品。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上述药品外包装上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被告人陶某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证》等相关资料,部分药品也未标注有效的批准文号,该批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药品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陶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无犯罪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陶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的“五夜神”、“蚁力神”、“VIAGRA特效伟哥”等11种假药,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