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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平、陈国良诉被告田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平,陈国良,田青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5号原告田秀平,1971年1月24日,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街11街坊22门2-1号(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宏乡宏湖村十组)。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桂丽霞,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国良,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街11街坊22门2-1号(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宏乡宏湖村十组)。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桂丽霞,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青华,汉族,武钢实业公司金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平、陈国良诉被告田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平、陈国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平、陈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平、陈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原告田秀平、陈国良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锐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