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喻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某。辩护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本市某路某号某楼某号,趁该室窗户打开且屋内无人之机,用拖把伸进窗户并挑开门锁后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屋内的苹果牌MacBookAirA1370型笔记本电脑(NO:CO2GTFSHDJYC)一台(价值人民币3,136.67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某路某弄某新村某号某室的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喻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而且有证人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已被追缴的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喻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