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民郇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4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冯福来,修武县郇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1958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