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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盛元申请执行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杨盛元,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朱毅(曾用名:朱永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受理杨盛元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