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盛元申请执行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杨盛元,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朱毅(曾用名:朱永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受理杨盛元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