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