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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任艳岗与马三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岗,马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065-1号申请执行人任艳岗,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三亮,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三亮向任艳岗偿还水泥款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三亮与申请执行人任艳岗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马三亮将其所有的捷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KQ54**,车辆识别代号:LFV2A510593156294,发动机号:221854)一辆作价4500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任艳岗水泥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80元由申请人任艳岗负担,现款物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