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宁与被告南京钟山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宁,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蒋龙飞、陶君玉,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晓君,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金涛、吴宇,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宁与被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宁诉称,原告于2009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700元,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日到期。工作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反映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予处理。2014年9月,原告拒绝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工作,被告因此认定原告的行为属“未按工作职责履行自己的工作内容”,扣款200元。同年10月6日,原告因开球车与客车发生轻微碰撞,由于紧张,当时下车查看客车无大碍后即离开。后遭到客户投诉,但该事件已处理完毕,原告不仅写了书面情况说明,也当面向客户道歉。同年10月27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同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500元和返还扣款200元。被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辩称,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多次工作失误,擅自驾驶球车并发生碰撞,被告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做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存在严重违纪及工作失职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在职权范围内不按原则办事,引起客人或公司同事不满或上告者;违反工作流程或工作标准,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者),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于2014年12月29日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700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经济赔偿金2700元、返还工资违法扣款200元和支付经济赔偿金59400元(未履行剩余劳动关系月份总工资的50%)。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明与被告具有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经释明后仍未予补正,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和返还扣款2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自2009年7月入职,在仓库从事物品收发工作,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7日到期,月工资2700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拒绝工作,被扣款200元,仓库盘点数据差异,以及2014年10月6日擅自驾驶工作用球车带小孩下场,撞裂会员球车,引发会员不满而投诉,上述行为符合《员工手册》2011年修订版第八章员工奖惩第三第(二)条处罚细则第5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细则第5项工作规范方面第(1)、(7)款及劳动合同中约定应遵守企业规章条款,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质证,被告认可知道公司规章制度,但辩解,公司只有给客户加柴油的许可,无加汽油许可,2014年8月28日原告才没有给客户加汽油,不是拒绝工作,因而被扣款200元;驾驶球车虽不在原告的工作职责之内,但有时也会在公司默许下驾驶球车运送物品,本次驾车与客户球车发生碰撞,因为事发突然才没有与客户沟通,事后公司做出负激励100元的处罚,所以不能再行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物品盘点差异属于正常。本案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事实有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玄劳人仲不(2015)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原告知道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期间拒绝工作、物品盘点存在差异、擅自驾驶球车,在与客户球车发生碰撞后未采取善后措施,引发客户不满和投诉,上述行为符合被告《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扣款200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扣款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宁扣款2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宁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新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高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