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二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许建科与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科,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00839号原告:许建科,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刘永昌,系奇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奇台县城天山南路委托代理人:王建勇,系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科与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科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科撤回对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9,邮寄费80元,合计1339元,由原告许建科负担。审 判 长 胥 维代理审判员 杨磊柯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