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850号原告XX,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忠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169213-X。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