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2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