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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2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