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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与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2067号原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焦志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欢,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5日,被告与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物业)签署了《国盛科技园北京同仁医院教育综合楼保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保洁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合同约定同仁物业为被告提供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每月服务费为28293.53元,被告应在每月第一周及时支付上月服务费,如逾期支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012年7月9日,被告又与同仁物业签署了《国盛科技园北京同仁医院教育综合楼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同仁物业增加服务范围及项目,服务费每月增加17303.62元,费用结算时间及其他未约定条款与原《保洁服务合同》相同。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同仁物业依据合同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服务费至2012年8月底,自2012年9月起开始欠费,截至2015年1月7日,被告欠费累计达364777.2元,滞纳金累计130772.63元,合计495549.83元。2015年1月7日,同仁物业与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三方协议》,约定同仁物业对被告的债权自2015年1月7日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到期服务费欠款。然而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64777.2元,滞纳金130772.63元,合计495549.83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暂无力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欠款四十九万五千五百四十九元八角三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六十七元,由北京尚健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