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荣兴,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解德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负责人薛振荣,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经营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8月25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0月26日,薛振荣同本组11户群众签订土地租地协议,将所租耕地用于家庭农场建设用地。2014年6月,美乐乐家庭农场私自在租用耕地上动工修建生态餐厅、露天游泳池及更衣室等建筑。经现场丈量共占用耕地13.12亩(8749.5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限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自行拆除在所占用13.12亩耕地上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行为罚款87495元。该处罚决定送达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后,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结果截然不同。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应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且可以并处罚款;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可以并处罚款。而本案中,被执行人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占用的土地是否为耕地性质,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美乐乐家庭农场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