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亮生与刘明义曹辉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亮生;刘明义曹辉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唐亮生被执行人:刘明义曹辉文本院在执行唐亮生申请执行刘明义、曹辉文关于欠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象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