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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瑞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琦 百度搜索“”